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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咨询常见问题“百问百答”(八)

时间:2024-01-19 09:41:15   来源:龙港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1.问:接待来宾,特别是上级检查是否可以突破接待标准,特别是有时候过来检查只有2-3人,我们想安排多一些人陪同用餐是否可以?

答:不可。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按照当前规定,龙港目前的标准是“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安排工作餐,超出这个范围提供高档的烟酒或菜肴属于“超标准接待”,如果超过规定的陪同人数则属于“超范围陪同”。

2.问:为了让上级检查检查人员吃得好一点,我们不用公款接待,能否让本辖区的企业主支付招待费用?

答:不可。这是典型的“不吃公款吃老板”,隐形变异的违规吃喝,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不吃公款吃老板”具体表现还有: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本级或个人承担的吃喝费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买单;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企业内部食堂吃喝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问:单位同事参加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饭局、酒局并邀请我一起参加,我当时碍于面子便在不清楚设宴方的情况下参加了违规吗?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安排的吃喝等活动。判定的标准,不是以党员干部主观意愿和想法为依据,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确定,凡是职权客观上可能影响对方政治、经济等方面利益的,即可违规。党员干部虽与管理服务对象并不认识,却“跟着”接受宴请和娱乐活动安排也是违规的。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