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9 09:38:53 来源:龙港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1.问: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漏错或新错会如何处理?
答: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存在应受党纪处分的行为,或者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应受党纪处分的漏错,上述情形均说明受处分人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精神,由有关纪检机关按程序进行初核、立案及审理等程序后,撤销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自行或建议党委(党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抄告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如在留党察看期限即将期满时,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需结合问题线索的可查性、具体性质及情节等综合判断。如问题线索较为单一、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可在按规定处置问题线索后,按期恢复受处分人的党员权利;如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反映的问题较为严重,但一时难以查清的,有关纪检机关与党委(党组)沟通后,可暂缓恢复受处分人的党员权利,并在尽快查清相关事实后,区分情况处理。
2.问:对党员入党前的违纪问题,应如何处理?
依据相关规定,对党员入党前的违纪问题,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违纪行为,如属严重错误,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二.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违纪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错误与一般问题界限的把握,可根据党员入党前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并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3.问:党纪法规对党员违纪违法行为有追溯时效吗?
答:党内法规对党员违纪行为、国家法律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并未规定追究时效,这就意味着对党员、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追究党纪政务责任不受时间限制,体现出党纪国法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