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9 09:36:55 来源:龙港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1.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不是党纪处分?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可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在其中,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2.问:党员受到留党查看处分期满后,如何恢复党员权利?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具体程序有:1.启动恢复党员权利程序,受处分人应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党支部应结合受处分人日常表现,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在所在单位、支部公示。同时,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也可以依职权启动恢复党员权利程序。2.基层党组织讨论、审议。一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报受处分人留党察看期间表现,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恢复党员权利的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通过。受处分人无正当理由应当参加讨论并申辩,由于其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在表决时应回避。3. 党委(党组)会议审议。有关党委(党组)在征求有关纪检机关意见并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党委(党组)名义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应当抄告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