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9 09:31:48 来源:龙港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1.问: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有何不同?
答:提醒谈话,是党内谈话的一种,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属于党委(党组)的监督,主要适用于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一般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情形,其主要目的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从严管党治党,对小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而谈话提醒属于纪委监委的专责监督,是“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措施,适用于一般性违纪问题,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属于事实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情形,其目的是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监督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防止小错酿大错,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在结果运用上,提醒谈话作为践行党内谈话制度的预防性谈话措施,目前没有规定必须记入个人档案资料中,实践中一般只要求对提醒谈话内容做好记录、建档立卷,对被谈话人的影响主要是预防提醒教育作用。而谈话提醒涉及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将会记录在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谈话提醒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在其提拔和任免时作为参考依据。
2.问:受到诫勉的影响?
答:通常,我们所讲的诫勉是指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的情形,谈话诫勉是一种结果性谈话,谈话后由本人作出书面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会产生影响。如《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3.问:在职公务人员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
答:公务人员身份特殊,受财政供养,均应全职投入公务活动,另有其他营利性行为,难免会造成其无法全身心做好本职工作,这是不允许的。另有重要的一点,公务人员自身掌握着部分公权力或公共资源,其投身于营利性活动,难免会借助其权力及影响力寻求更大利益回报,势必会造成与民争利的后果,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同时,此类行为很容易滋生权力寻租,其实质是以权谋私,故不管在任何时间,对于公务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均有较为严厉的禁止性规定。如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答:公职人员在参加此类论证会、评审会时不得领取补贴,但可在原单位报销出差会议的公杂补贴,项目方硬塞的会补贴应视为影响项目公正性的礼金,应主动清退或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廉政专户。